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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付汇5万美元以上须备案

出处:  发布日期:2014-11-30 10:29:23  点击:333

  为方便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对以前的对外支付管理要求进行了整合,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管理形式由开具税务证明调整为税务备案,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管理流程由纳税人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简化为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惠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情形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所需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加盖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人可通过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者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两种获取《备案表》;备案人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或同意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表证单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税回单)或批准免税文件(或同意备案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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