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4)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的金额与退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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