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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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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
出处: 发布日期:2009-11-12 11:01:10 点击: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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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全面双向直航,为两岸贸易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加便利海运服务,我部于2009年5月16日发布了大陆方面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九项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以下5个直航港口(港区):铜陵港,石岛港、莱州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宁波—舟山港沈家门港区。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共有68个港口(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 二、关于运力调控 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为避免运力盲目增长,导致恶性竞争,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集装箱班轮、客船和散装液货船为重点进行运力宏观调控。 三、关于砂石运输 为两岸砂石贸易提供运输便利,更好地满足台湾方面砂石运输需求,促进两岸经贸发展,不再对天然砂运输船实行单独发证,将天然砂运输船的业务范围统一调整为“砂石运输”,同时加强对老旧船舶安全检查。 四、关于互免税收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陆方面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互设机构 大陆方面已就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互设机构做好了安排,欢迎台湾航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大陆相关部门将积极提供协助和便利。同时,大陆方面支持两岸验船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积极促成互在对方设立办事处;在设立办事处前,为验船人员来往两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及时执行检验和处理紧急事务。 六、关于两岸登记船舶 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如上述船舶运送两岸之间的贸易货物或中转货物,应按照两岸主管部门对直航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 七、关于非商业运输船舶 对两岸资本的非商业运输船舶(如:航海教学实习船、海洋科学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捞船等)进入对方港口,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精神,予以支持,按个案方式予以审批。 八、关于《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联系实施机制 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方面相应机构的联系,为两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提供便利的联络渠道和服务,及时协调处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实施中的相关事务。 九、关于海上安全 大陆方面将继续推动两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环境和航行安全,并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和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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