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案例
海运流程
海关公告
海运法规
海运技巧
海运知识
仓储配送
报关实务
其它知识
海关公告
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1号

出处:  发布日期:2009-11-09 17:53:51  点击:917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7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0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8月7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返回]
版权所有©深圳市恒诚物流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477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