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美国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一揽子建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1日表示,上述一揽子建议中多项建议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美国商务部8月26日公布了从政府执行和规则调整两个方面强化贸易救济措施的14条建议,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其核心包括取消给予单个外国出口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豁免等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中方认为,对于该14条建议中的多个问题,美法院已在以往的司法诉讼案中作出裁定,包括美商务部不应在反倾销中对出口税和增值税进行调整等。如进一步调整上述做法和规则,将破坏贸易救济调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美方实现出口翻番目标有赖于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而通过调整贸易救济调查方法加大限制进口的力度,不仅无益于美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反而会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效仿和连锁反应,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和规则。中方希望美方慎重处理这一问题,认真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避免使贸易救济措施沦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附录:
8月26日,美商务部公布了14条加严贸易救济执法的建议,具体为:
1、在反倾销原审调查和复审调查中,改变原有依据最大进口量选择应诉企业的做法,更多采用随机抽取应诉企业的方法;
2、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使应诉企业更难获得单独税率;
3、澄清现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进口价格应当包含所有货运和处理成本;
4、澄清现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要求应诉企业报告在其所有工厂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原料投入情况,而非仅限于那些生产输美产品的工厂;
5、澄清现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重申在反补贴调查中认定国有企业为特定的一组企业;
6、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重新考虑出口税和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7、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加严对分销商和未经审查的涉案方的处理,确保其足额支付反倾销税;
8、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中,采用新的方法评估工资水平,即使用替代国工资标准来覆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工资成本(包括雇主支付的福利和税收等);
9、取消以往连续3年反倾销复审税率为0或连续5年反补贴复审税率为0时涉案企业可从相应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中排除的做法;
10、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使用涉案企业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原料的价格;
11、考虑是否在做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初裁后要求进口商缴纳现金保证金,以代替以往所要求的保函;
12、加严向美商务部提交事实信息的证明过程;
13、加严在美从事贸易救济业务的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14、加严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向美商务部提交新事实信息的截止期限。
美商务部将于近期就上述建议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中国出口企业、有关商协会和律所等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评论,表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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